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庭熠,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泉,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明,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军,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朱庭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庭熠以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庭熠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朱庭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实际由朱庭熠承担56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 锐
代理
审判员 武 烨
代理
审判员 侯丽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路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