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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173号

朱庭熠与刘海泉、刘红军、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庭熠,刘海泉,马明,刘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庭熠,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泉,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明,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军,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朱庭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庭熠以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庭熠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朱庭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实际由朱庭熠承担56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 锐

代理

审判员 武 烨

代理

审判员 侯丽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路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