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特62号
申请人:吕三凤,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宁波港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新昌县。
申请人:卢启仁,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北区。
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018166-7)。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会展路***号***幢*楼(9-2)-(9-6)、(9-62)-(9-78)、(9-54)-(9-56)。
诉讼代表人:赵仲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林,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吕三凤、卢启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关于确认(2016)浙0212引调88号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
审判员张斌红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吕三凤、卢启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3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2016)浙0212引调88号人民调解协议:
一、卢启仁赔偿吕三凤医疗费505.6元、营养费1440元、鉴定费672元,合计2617.6元,该款于2016年3月23日前履行完毕;
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吕三凤医疗费医疗费2064元、误工费16775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物损1050元,合计23389元,该款于2016年3月23日前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浙0212引调88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张 斌 红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无代
书记员 ??蒋盛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