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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行审12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顺义区马坡地区办事处石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区马坡地区办事处石家营村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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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3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2668-1),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肖月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向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顺义区马坡地区办事处石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6125964-9),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办事处石家营村光明大街1号。负责人胡国卿,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11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顺义区马坡镇石家营村集体土地(一般农用地)硬化地面,面积为1513.31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6日制作并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11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收到���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硬化地面1513.31平方米。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法定义务。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11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11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淑莉

审 判 员  宋��

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