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1号原告刘文桥。委托代理人王翠,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汉尧。委托代理人陈刚,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桥与被告王汉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金环
审 判 员 白江平
人民陪审员 田振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章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