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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11号

刘文桥与王汉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刘文桥,王汉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1号原告刘文桥。委托代理人王翠,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汉尧。委托代理人陈刚,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桥与被告王汉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金环

审 判 员  白江平

人民陪审员  田振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章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