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575号
原告:高某某,男。
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传唤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2月26午9时到庭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时东
人民陪审员 常 辉
人民陪审员 丛 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会玲-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