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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575号

高某某诉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575号

原告:高某某,男。

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传唤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2月26午9时到庭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时东

人民陪审员  常 辉

人民陪审员  丛 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会玲-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