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058号原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金垵,委托代理人李曼华。被告湖南杰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杰。
原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杰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曼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上半年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赞助被告举办的晚会,作为回报,被告承诺在晚会过程中为原告提供相关的媒体宣传。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赞助的货物,而被告至今都没有召开晚会。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585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没有到庭,亦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原、被告签订《成为益阳市建市20周年晚会战略合作伙伴及2014大型直播晚会赞助商协议》,合同期间为合约签署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约定原告为晚会赞助2000箱PET480m11*15黑糖话梅,作为回报,被告授予原告为唯一指定饮品赞助商,并为原告提供相关的媒体宣传,晚会演出日期为2014年10月29日。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1300件货物。此后,被告将晚会演出时间推迟至2014年11月29日,后又再次推迟演出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2014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延迟重申说明,称活动时间最终定于12月30日晚上举办,铺设广告时间定于本月25-26日陆续呈现,如若后续有其余差错,已收的货物赔偿(1300件货物,价值RMB58500元整)概由本公司负责,关于线下活动也将推迟于1月。此后,晚会一直没有举办。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赞助商协议、推迟演出的函、延迟重申说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记录在卷,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成为益阳市建市20周年晚会战略合作伙伴及2014大型直播晚会赞助商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提供了赞助货物,被告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举办晚会,在延迟重申说明中称如后续差错,将负责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应当视为被告针对违约责任向原告作出的承诺。被告在推迟演出时间后,至今没有举办,导致原告的相关宣传活动无法进行,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58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湖南杰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货物损失5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60元,由被告湖南杰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馥晖
人民陪审员 叶 军
人民陪审员 黄彦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 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