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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行终字第93号

杨林与西宁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林,西宁市人民政府,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林。委托代理人翟根才,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金忠,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张晓容,市长。委托代理人黄剑,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处干部。原审第三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韩生才,该县县长。原审第三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星照华,该局局长。

上诉人杨林因与西宁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班玛吉

代理

审判员  边红丽

代理

审判员  李成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孔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