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林。委托代理人翟根才,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金忠,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张晓容,市长。委托代理人黄剑,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处干部。原审第三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韩生才,该县县长。原审第三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星照华,该局局长。
上诉人杨林因与西宁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班玛吉
代理
审判员 边红丽
代理
审判员 李成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孔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