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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567号

石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567号

原告:石某,农民。

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 奇

代理

审判员  杨俊战

代理

审判员  李忠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