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4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
委托代理人:刘坚,泰山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克高。
委托代理人:张洪刚,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英,系路克高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洪刚,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宗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房永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路源,系路克高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洪刚,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凤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4)肥商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商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兴文
审 判 员 朱 峰
代理
审判员 刘 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