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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终字第496号

张凤与路克高、王玉英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凤,路克高,王玉英,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4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

委托代理人:刘坚,泰山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克高。

委托代理人:张洪刚,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英,系路克高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洪刚,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宗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房永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路源,系路克高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洪刚,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凤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4)肥商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商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兴文

审 判 员  朱 峰

代理

审判员  刘 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