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94号
原告:谭海东。
委托代理人:张立祥,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立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海东与被告高立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财产保全费240元,共计4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新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相益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