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商初字第765-1号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新星租赁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经营者陈青苗,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田铁中,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旺,男,28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新星租赁站与被告李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旺下落不明,依法进行公告,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新星租赁站与被告李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凤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