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大军,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旋,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上诉人朱大军因与被上诉人李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朱大军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大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献梅
代理
审判员 司武山
代理
审判员 沙 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 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