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862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被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张郭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张郭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韩春杰,主任。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张郭庄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丰执字第0760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京国土(丰)分局罚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张郭庄村民委员会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该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86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红卫
代理
审判员 张蜜蜜
代理
审判员 赵 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