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3执197号

杨茂荣、常树岭等与焦怀刚、无棣县运输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茂荣,常树岭,从明,从秉理,从建,焦怀刚,无棣县运输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杨茂荣。申请执行人常树岭。申请执行人从明。申请执行人从秉理。法定代理人常树岭,系从秉理之母。申请执行人从建。被执行人焦怀刚。被执行人无棣县运输公司,住所地:无棣县环城路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茂荣等五人申请执行焦怀刚侵权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棣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金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