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赤法民二初字第427号原告张桂连、梁华权、梁春燕、梁华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洪泉寿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桂连、梁华权、梁春燕、梁华振诉称被告湛江中心人民医院辨称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娟华
审判员 洪泉寿
审判员 郭天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