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116号原告赵娟,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曲雪林,男,汉族,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娟与被告曲雪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娟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因证据发生变化,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娟负担。
审判员 李卫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