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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民初116号

赵娟与曲雪林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赵娟,曲雪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116号原告赵娟,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曲雪林,男,汉族,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娟与被告曲雪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娟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因证据发生变化,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娟负担。

审判员  李卫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