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素华,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城市。法定代表人王雷,该联社理事长。上诉人吴素华与被上诉人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27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2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吴素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永城市人民法院及本院催交,在限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素华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克风
审 判 员 宁传正
代理
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