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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349号

付秀华与王胜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秀华,王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付秀华。被执行人王胜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民终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胜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汉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