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付秀华。被执行人王胜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民终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胜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汉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