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刑终19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剑贵,男,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剑贵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沪0107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剑贵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各名被害人。原审被告人王剑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王剑贵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剑贵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王剑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剑贵撤回上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仁利
审判员 章丽斌
审判员 朱春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胥保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