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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475号

谢之海与牟传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谢之海,牟传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475号原告谢之海,男,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牟传莲,女,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之海起诉被告牟传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之海于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之海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之海负担。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