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475号原告谢之海,男,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牟传莲,女,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之海起诉被告牟传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之海于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之海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之海负担。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