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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申字第00006号

张翠云、宋长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09-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翠云;宋长兰;王忠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申字第00006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翠云,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王忠路,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翠云丈夫。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宋长兰,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忠来,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再审申请人张翠云因与被申请人宋长兰、王忠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翠云因与宋长兰、王忠来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翠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翠云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崔北平

审判员  祝友浩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