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申字第00006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翠云,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王忠路,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翠云丈夫。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宋长兰,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忠来,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再审申请人张翠云因与被申请人宋长兰、王忠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翠云因与宋长兰、王忠来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翠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翠云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崔北平
审判员 祝友浩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