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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970号

毛俊明与王亚南、潘海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毛俊明;王亚南;潘海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970号原告毛俊明,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武清区人,现住河北省香河县永兴区。被告王亚南,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被告潘海江,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人,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俊明与被告王亚南、潘海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亚南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冻结被告潘海江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亚南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冻结被告潘海江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爱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