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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602号

陶友才、韩秀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20-11-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陶友才;韩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友才,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秀英,女,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上诉人陶友才因与被上诉人韩秀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陶友才从事十余年伐木工作,2014年11月15日下午,陶友才同束维牛、束小明砍韩秀英家自种的树木,砍树所用的锯子、绳子、车子是由陶友才所携带,陶友才在砍树过程中因保险绳裂断摔伤,陶友才受伤后,被送往南陵县医院治疗,后转到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桡骨下端的骨松质骨折。事发后,当事人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陶友才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因该权利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损失。本案中,陶友才韩秀英家砍伐树木,并非由韩秀英联系,而是由其他人员找来。陶友才在砍树时自行提供砍树工具,通过一定的专业技术而实际工作成果,且在砍树过程中不受韩秀英安排、指挥,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不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关系,且陶友才受伤,韩秀英不存在过错。现陶友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韩秀英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7003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友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陶友才负担。陶友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

一、一审认定韩秀英与陶友才之间不形成雇佣关系系错误的。

二、韩秀英提供的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韩秀英在二审中未做答辩。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

一、关于陶友才与韩秀英是否存在劳务雇佣关系的问题。首先,依据陶友才自己的陈述,其系受同伴邀约至韩秀英家门口砍树,6元/担的劳务费亦是由束维牛予以支付。其次,束鑫田等证人证实韩秀英与束维牛约定的卖树价格为25元/担,并未涉及劳务费,最后,在陶友才砍树前不久韩秀英家其他树木均是以25元/担的价格出售的,亦均未涉及劳务费问题。故原审认定韩秀英与陶友才之间不存在劳务雇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陶友才提出三名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的问题,因其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论证,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由上诉人陶友才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国华

审判员  钱 晨

审判员  王习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珺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