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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13号

林福周与马明、栖霞市观里镇小院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林福周,马明,栖霞市观里镇小院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福周。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栖霞市观里镇小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栖霞市观里镇小院村。

法定代表人:马利,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林福周因与被上诉人马明、栖霞市观里镇小院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5)栖民三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福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福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福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林福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天松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刘海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