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福周。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栖霞市观里镇小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栖霞市观里镇小院村。
法定代表人:马利,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林福周因与被上诉人马明、栖霞市观里镇小院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5)栖民三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福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福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福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林福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天松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刘海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