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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行审1号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与高素兰房屋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703行审1号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光宇,系代区长。委托代理人徐迎斌,桥西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贺金科,桥西区房管局一处处长。被告高素兰。委托代理人沈跃军(被告高素兰之子)。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高素兰房屋征收一案中,因其所提交的申请执行的证据不足,现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郭湘衡

审 判 员  刘占芬助理

审判员  鲍玉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怡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