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538号
申请执行人:吴建林
被执行人:任光进申请执行人吴建林与被执行人任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寿侯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建林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寿侯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