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13号申请人张德普,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满族,建行职工,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执行人赵清元,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执行人张艳,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申请人张德普申请执行赵清元、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13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马宗国
审判员 周浩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