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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13号

张德普与赵清元、张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德普,赵清元,张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13号申请人张德普,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满族,建行职工,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执行人赵清元,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执行人张艳,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申请人张德普申请执行赵清元、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13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马宗国

审判员  周浩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