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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920号

于德河与王焕喜、XX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德河,王焕喜,XX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920号

原告:于德河,男,汉族,市民。

被告:王焕喜,女,50岁,汉族,个体,系王西同之妻。被告XX伟,男,27岁,汉族,个体,系王西同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河与被告王焕喜、XX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德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于德河负担。

审 判 员  孙文清

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

人民陪审员  胥 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