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920号
原告:于德河,男,汉族,市民。
被告:王焕喜,女,50岁,汉族,个体,系王西同之妻。被告XX伟,男,27岁,汉族,个体,系王西同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河与被告王焕喜、XX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德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于德河负担。
审 判 员 孙文清
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
人民陪审员 胥 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