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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222号

黄维红与卢长春、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维红,卢长春、王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黄维红。

被执行人:卢长春、王海军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2464号民事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黄维红与被执行人卢长春、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2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焦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