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黄维红。
被执行人:卢长春、王海军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2464号民事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黄维红与被执行人卢长春、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2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焦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