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王士柱。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士柱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焦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