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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1623号

申请执行人袁玉民与被执行人潘冠士、孙武(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玉民,潘冠士,孙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623号

申请执行人:袁玉民,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铁南街道南汤土沟村。

被执行人:潘冠士,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万寿街道西村*组。

被执行人:孙武(伍),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万寿街道西村*组。申请执行人袁玉民与被执行人潘冠士、孙武(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建万民初字第0351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给付2万元欠款后,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执字第016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