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623号
申请执行人:袁玉民,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铁南街道南汤土沟村。
被执行人:潘冠士,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万寿街道西村*组。
被执行人:孙武(伍),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万寿街道西村*组。申请执行人袁玉民与被执行人潘冠士、孙武(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建万民初字第0351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给付2万元欠款后,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执字第016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