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张定显,男,汉族,1975年2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陈燕,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晓利,男,汉族,1968年2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周绍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定显与被告宋晓利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定显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定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定显撤回对被告宋晓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定显承担。
审 判 长 刘笑月
代理
审判员 刘素平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