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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189号

张定显与宋晓利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定显,宋晓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张定显,男,汉族,1975年2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陈燕,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晓利,男,汉族,1968年2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周绍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定显与被告宋晓利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定显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定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定显撤回对被告宋晓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定显承担。

审 判 长  刘笑月

代理

审判员  刘素平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