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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行审41号

漳浦县国土资源局与黄建亮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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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623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王赐义,局长。被执行人黄建亮,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浦国土资罚(2015)105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本���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昭晖

审 判 员  陈炎锋

代理

审判员  林志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娴婧法律条文提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结案的方式为:裁定不予受理;裁定不予执行;裁定准予执行;裁定终结执行;裁定准予撤回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