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959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穗通工贸实业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林海阳,公司执行经理。被执行人徐峰,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广州市穗通工贸实业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与徐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告徐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穗通工贸实业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腾空交还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苑直街36-38号自编之七B的房屋,并按照每月1100元的标准支付2014年10月1日起至交还之日止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徐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徐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穗通工贸实业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支付。因徐峰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广州市穗通工贸实业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800元,执行费为15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关于腾空交还房屋的执行请求,申请人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该项执行请求执行完毕。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公告费的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关于腾空交还房屋的执行请求,申请人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该项执行请求执行完毕。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公告费的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穗云法执字第95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
审判员 常康华
代理
审判员 张秋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