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351号原告宫再臣,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汤吉钢,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再臣与被告汤吉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再臣于2016年2月26日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宫再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再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宫再臣负担。
审 判 长 张 梅
审 判 员 吴军一
人民陪审员 闫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