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终11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应强。2015年11月12日,因吸毒被宁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6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乡县看守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应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007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应强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应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袁应强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应强撤回上诉。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007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啸弘
代理
审判员 周如意
代理
审判员 黎亦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孟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