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6执57-2号申请执行人韩瑞志,男,1956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吴凤琦,女,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桦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桦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韩瑞志申请执行吴凤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凤琦在桦川县城乡规划局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人民币45000元予以冻结并逐年进行划拨,交由申请执行人顶付申请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4)桦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车 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