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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6执57-2号

韩瑞志与吴凤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瑞志,吴凤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6执57-2号申请执行人韩瑞志,男,1956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吴凤琦,女,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桦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桦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韩瑞志申请执行吴凤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凤琦在桦川县城乡规划局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人民币45000元予以冻结并逐年进行划拨,交由申请执行人顶付申请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4)桦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车 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