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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761-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一路支行与白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一路支行,白琳,张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76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一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希军,行长。被执行人白琳,男,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真,女,198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一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白琳、张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琳、张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郝振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