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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11671号

环球印刷(北京)有限公司与现代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环球印刷(北京)有限公司,现代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1671号原告环球印刷(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城工业区创新路3号。法定代表人周大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中理,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现代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504号E座二层。法定代表人宋一夫,社长。委托代理人翟晶,北京市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环球印刷(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印刷公司)与被告现代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教育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尹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印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中理,被告现代教育公司委托代理人翟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球印刷公司诉称:2010年7月30日,原告环球印刷公司与被告现代教育公司签订了《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约定原告环球印刷公司为被告现代教育公司加工印刷《齐鲁大学八十八年》图书。2015年3月30日,被告现代教育公司确认欠付原告环球印刷公司印制及装订款14778.02元。现原告环球印刷公司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现代教育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环球印刷公司印刷款14778.02元;2、诉讼费由被告现代教育公司承担。原告环球印刷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证据2、工作说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复印于2015大民商初字2960号卷宗)。

被告现代教育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环球印刷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环球印刷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原告环球印刷公司与被告现代教育公司之间为长期合作关系,鉴于原告环球印刷公司于2010年9月向被告现代教育公司交付的《河南测试卷1-6年级数学卷》及《河南测试卷1-6年级语文卷》出现了严重的印刷质量问题,给被告现代教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当时原、被告之间口头达成协议,即被告现代教育公司尚欠原告环球印刷公司的全部印刷款(包括本案诉讼请求涉及的印刷款)冲抵被告现代教育公司的损失。被告现代教育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河南测试卷》的印刷检查报告,证据2、《现代教育出版社图书购书合同》,证据3、证人证言、证据4《印刷工价结算单》复印件。经庭审质证,被告现代教育公司对原告环球印刷公司提交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认可,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环球印刷公司对被告现代教育公司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0日,原告环球印刷公司与被告现代教育公司签订《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合同编号为京04264**),约定:被告现代教育公司委托原告环球印刷公司印制《齐鲁大学八十八年》,印数1230本,印刷完成日期为2010年8月5日,交书日期为2010年8月8日,定价(图书售价)78元。庭审中,原告环球印刷公司与被告现代教育公司一致认可上述合同未约定支付印刷款的时间及印刷款金额;原告环球印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印刷交书义务;被告现代教育公司未支付上述合同印刷款14778.02元。庭审中,被告现代教育公司称:其与原告环球印刷公司曾另签订过二份关于《河南测试卷1-6年级数学卷》及《河南测试卷1-6年级语文卷》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合同编号为京04264**、京04264**,上述二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印刷质量问题,故双方口头协商以原告环球印刷公司未向被告现代教育公司支付的全部印刷款项(包括本案印刷款)冲抵被告现代教育公司的损失。对此,原告环球印刷公司表示:不认可出现过印刷质量问题,也未达成过抵消印刷款的协议;被告现代教育公司上述抗辩与本案无关。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被告现代教育公司称:本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且未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合同价款计算方法是双方合作之初就确定的,被告现代教育公司针对每批图书会向原告环球印刷公司交付《印刷工价结算单》,待图书印制完成后,原告环球印刷公司应拿着上述结算单来被告现代教育公司进行结算;依据上述规定及行业惯例,出版社与印刷厂之间通常为三个月账期,即自交付印刷图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款,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环球印刷公司表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时间及合同价款金额,双方自2014年才进行了涉案印刷款对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本案未过诉讼时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环球印刷公司与被告现代教育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签订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现代教育公司辩称,双方曾口头协商以未支付的全部印刷款项(包括本案印刷款)冲抵原告环球印刷公司因印刷质量问题给被告现代教育公司带来的损失,但原告环球印刷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被告现代教育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经庭审查明,涉案《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中未约定合同价款及付款时间,且庭审中,被告现代教育公司称每批图书印制完成后,原告环球印刷公司须持被告现代教育公司出具的《印刷工价结算单》进行结算;而原告环球印刷公司亦表示自2014年才与被告现代教育公司通过对账确定了涉案印刷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按照双方交易习惯,每份《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的相应印刷款须按照该批图书实际印制完成情况确定价款金额后进行结算。现被告现代教育公司抗辩原告环球印刷公司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但未能有效举证涉案印刷款金额具体确定时间,故本院对此项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环球印刷公司履行了印刷供货义务,被告现代教育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印刷款项。鉴于,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印刷款为14778.02元。现原告环球印刷公司要求被告现代教育公司支付印刷款14778.0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现代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环球印刷(北京)有限公司印刷款一万四千七百七十八元零角二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十五元,由被告现代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尹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