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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2716号

张××与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716号原告张××,农民。被告穆××,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穆××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小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