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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民初256号

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与章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章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256号

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负责人:周鸿鹰,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振清,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立新,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因与被告章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桂蓉辉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桂蓉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雪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