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3014号原告梁娇纳,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爱云,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满仓,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闫月娥,女,1955年1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娇纳与被告梁满仓、闫月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娇纳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娇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娇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娇纳负担。
审 判 长 刘 晓
审 判 员 高 琳
人民陪审员 赵永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