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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3014号

原告梁娇纳与被告梁满仓、闫月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5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梁娇纳,梁满仓,闫月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3014号原告梁娇纳,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爱云,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满仓,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闫月娥,女,1955年1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娇纳与被告梁满仓、闫月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娇纳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娇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娇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娇纳负担。

审 判 长  刘 晓

审 判 员  高 琳

人民陪审员  赵永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