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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1民初55号

赵某某诉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耿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1民初55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嘉峪关市人。被告耿某某,女,裕固族,现年32岁,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朱 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海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