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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9号

惠莉与冯文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惠莉,冯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9号

申请执行人:惠莉。

被执行人:冯文明。案由:离婚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惠莉与被执行人冯文明离婚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焦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