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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499号

赵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史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499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史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2月2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侯胜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志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