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鸿升。
委托代理人:赵晨光,赵鸿升儿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铁路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占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英,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魏学治,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赵鸿升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王银华(主审)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李娜、
代理
审判员田依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审中赵鸿升起诉称:1、要求补发退休工资按文件少开退休工资近20年,每月少开300元左右,要求按文件补发所欠工资;2、按文件应返岗工作,但确被强制退养,退养期间每月少开工资1,500元左右,共退养18个月;3、进京上访车费宿费近1万元。原审法院认为:经查,2015年6月9日,赵鸿升以沈阳铁路局为被申请人就本案诉求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赵鸿升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于同日作出辽人劳仲字(2015)36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赵鸿升不服,起诉至法院。赵鸿升的诉求实为因办理内退,而导致工资待遇及养老金差额问题。关于赵鸿升主张的内退期间工资待遇差额问题。办理内退手续是铁道部系统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特定时期而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因牵涉人员众多,涉及铁道部系统内整体用工制度的改革,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审理。关于赵鸿升主张的养老金差额问题。该主张实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关缴费基数产生的纠纷,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行政管理的范畴,而非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故赵鸿升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审理。关于赵鸿升主张的上访费用问题,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审理。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鸿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宣判后,赵鸿升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应该按照岗位工资的100%缴纳社会保险,实际上却按照60%缴纳,要求给付少领取的退休金。一审法院法官倾向被上诉人单位。
被上诉人沈阳铁路局答辩称:铁道部内部的整体改革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社会保险是上诉人缴纳,我们只是交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我们与社会保障厅是行政上缴纳社会保险的关系,辽宁省人社厅给他们发放社会保险是属于政府行为,与我们无关。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问题。在原审庭审中,上诉人请求:1、要求补发退休工资按文件少开退休工资近20年,每月少开300元左右,要求按文件补发所欠工资;2、按文件应返岗工作,但确被强制退养,退养期间每月少开工资1500元左右,共退养18个月;3、进京上访车费宿费近1万元。在上诉人的上诉状中载明的上诉请求为:上诉人原三个诉讼请求不变,把克扣的养老金要回来。在本院庭审中,上诉人主张:因社保缴纳的少,导致退休待遇低。综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数次表达虽在措辞上略有不同,但实质上应为因内退导致的内退期间的工资差额问题及因社保缴费基数及数额低引发的退休金待遇低的问题。关于内退期间待遇差额问题,上诉人1998年办理了病退,并于1999年办理内退手续,期间的病退待遇上诉人已经实际领取,且办理病退、内退手续是铁道部系统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特定时期而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因牵涉人员众多,涉及铁道部系统内整体用工制度的改革。且至到2015年6月9日上诉人提请劳动仲裁,距离其正式退休已达数十年,实际上上诉人在本案中再行主张的上述的病退待遇差额问题更是由上诉人自认的退休、内退待遇过低引发及衍生的一系列问题,且上诉人在本院庭审中也陈述其引发本案的根源在于社保缴费基数低引起的退休待遇过低,从而衍生出其重新提起病退、内退待遇问题及由此引发的上访等事项,其目的是想解决退休待遇自认过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故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综上,上诉人因社保缴费基数引发的退休金待遇问题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因上访产生的费用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审理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银华
审 判 员 李 娜
代理
审判员 田依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