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136号原告杨腊梅。被告李家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腊梅与被告李家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腊梅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暂时不知下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腊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腊梅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吴勇胜
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
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