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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136号

杨腊梅与李家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腊梅,李家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136号原告杨腊梅。被告李家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腊梅与被告李家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腊梅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暂时不知下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腊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腊梅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吴勇胜

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

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