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执字第1727-2号

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孔德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孔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727-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孔德平,男,1967年4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德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35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德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5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贞 民

审判员 张 永 安

审判员 ��郝振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晓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