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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蓬执字第521号

孙淑花与李英、宋艳美、宋成双买卖生猪欠款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08)蓬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孙淑花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孙淑花与李英、宋艳美、宋成双买卖生猪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08)蓬执字第521号孙淑花与李英、宋艳美、宋成双买卖生猪欠款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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