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42之5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王彤彤,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鲁世钢,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世钢银行账户存款1042478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