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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142之5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鲁世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鲁世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42之5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王彤彤,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鲁世钢,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世钢银行账户存款1042478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